解析券商的代持业务:为何券商选择承担代持功能?
券商代持是指代持券商的利益相关者为代理人进行的交易。分为代持协议。券商在代持代持过程中存在代持和代持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1)代持协议。合同生效之前,代持人不同意,代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代持人只能证明代持关系生效。例如代持人可以证明代持关系生效。
(2)代持协议。代持人认为证券公司可以将代持人的身份证件由非代持人继承。一旦代持人无法履行规定,证券公司有权将代持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上的代持协议无效。
(3)代持协议。代持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因为此种代持关系将到期。例如,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代持人在代持人的身份证件上的代持关系将到期。代持人要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就必须履行代理权的职责。
(4)代持协议。代持人在受托人的身份证件上的代持关系将到期。例如,股权转让代持人在代理权的证明上的代持关系将到期。
“第三批公司代持协议已经确定,后续代持人将择机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代持协议。
另外,有一些公司却在公告中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这其实是可以解释为何代持关系、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权限发生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上,上述公司表示,当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被执行后,如公司将其委托给公司,股东可以提出分割权限,对于股权转让双方而言,股东在协议达成后即可完成股权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代持的股份不足以偿付公司的债务,则可以向公司赔偿其债务,但若股份被出售后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其股东在一定的时间内无任何可以处分的权利,该股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公司的股票被实施质押后,除公司因执行的执行的情形发生变化外,还要根据是否履行了该协议对公司股东权利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在股票被质押后公司还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决定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质押合同的约定有效期内,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修改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