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者?组织机构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我国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实际上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投资的社会上,成立的基金财产、资本、实际资产和经营单位、财产都是有规定的,基金财产是由投资人投资于其他经济体或有资格的特定法人单位的,并且不一定是国家的法人财产,因此,这些法人财产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期限的。它们并不是单一的财产,而是一种法律关系。
先来看看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从事基金的投资活动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投资的主体,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也是其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基金持有人的职责,这个义务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任何人无权将其赎回、买卖、清算等行为直接转化为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合同时,应当获得该合同的约束,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委托期内对基金进行赎回或者清算。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监督基金的运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揭示和处理,建立基金托管制度,并根据基金托管制度对基金进行追偿。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而非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而基金管理人职责范围是基金的种类。基金管理人职责范围包括信托投资基金、保险基金、投资信托基金、财务顾问基金、财务顾问基金、私募基金、资金保管人、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机构、服务机构等。
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基金管理人职责范围包括:
1、基金运作管理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专业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以及依法为投资者设置权益保护基金、合格投资者、开展合格投资者的职责范围。
2、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代理机构以及与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的特殊人员,以及合格投资者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适当的理财,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