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限额制度具体措施:实施方案及效果评估(D)。
(一) 买开或卖出的数量应在总交易所,指交易所指定的会员或客户,其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必须在申报的会员之前结清,不得违规、炒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 买开、卖开申报的数量应在总交易所规定的会员之间,指定的会员或客户,其持仓的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必须在申报的会员之间结清,不得违规、炒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三) 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隔夜费、轧差费等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例,是全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收取的费用。
(四) 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对冲基金等市场参与者的手续费、交易手续费、隔夜费等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例,是全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收取的手续费。